新政解读

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保险公司案例

发布日期:2019-11-22 浏览次数:

  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渠道甚至清理滞销品,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往往会采取以支付手续费或佣金方式委托第三方销售商品。但是,企业将上述支出在财务费用中扣除会存在一些问题,您的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申报对了吗?高晟将会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法规规定,梳理系列关于财务费用扣除的相关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启发和帮助。

  A财产保险公司2018年保费收入6000万元,发生退保金等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2000万元。 那么,本年度A公司结算和付款的佣金费用税前扣除是多少?

  B人身保险公司2018年保费收入5500万元,发生退保金等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1500万元。 那么,本年度B公司结算和付款的佣金费用税前扣除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1条规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因此,A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为(6000-2000)* 15%= 600万元;

  B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500-1500)* 10%= 400万元。

  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在财务费用税前扣除方面的一些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更专业资讯咨询,可以联系高晟财税专业工作人员。

关键词:税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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